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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录政策 1.驻国家确定的三类(含三类)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,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(含二类)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,以及在飞行、潜艇、航天、涉核等高风险、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,烈士子女,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%的标准,降低分数录取。 2.作战部队,驻国家确定的一类、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,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,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、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、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,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%的标准,降低分数录取。 3. 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,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2%的标准,降低分数录取。 4.华侨子女、港澳台胞子女,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。 5.少数民族考生(提供户口簿、身份证),在录取时加5分投档。 以上优录对象如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,只可按最高标准加分投档,不重复加分。所有优录对象均需填报《镇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优录呈批表》(见附件4),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,由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。 6.体育、艺术特长生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中考文化成绩达到该校统招录取分数60%的考生,方符合体艺特长生报考的基本条件:(1)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辖市区以上体育竞赛中,田径比赛获个人项目前2名、其它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第1名、球类比赛冠军队主力队员,经测试确属运动水平较高的学生;或经测试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的考生。(2)参加辖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文艺会演获个人项目一等奖;或参加全省艺术考级获得十级的考生,可向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《镇江市高中阶段体育、艺术特长生招生登记表》(见附件5)。经所在学校审核无误后,于5月25日前送交报考学校,由招生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认定,再由招生学校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领导小组核准后择优破格录取。体艺特长生的招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3%。 所有优录对象必须在毕业学校公示一周,接受社会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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